《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房管局,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国土房管局:
《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4月9日第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2017年5月11日
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 例》,保障城乡房屋使用安全,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的监督管理部门。
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降低底层室内标高;
(三)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
(四)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及(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 实施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取得《成都市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后方可实施:
(一)拆改地基基础、上部承重体系的墙、梁、板、柱、屋盖等主体结构;
(二)增加夹层;
(三)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的行为。
农村居民利用宅基地自行建造,并依法登记的自建房屋有第一款规定之情形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成都市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批准的项目和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七条 申请《成都市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如产权证、购房合同、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二)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施工图。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所在地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一款第一项 提供购房合同,是基于业主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情形。
第八条 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二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公章的《成都市房屋结构安全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 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于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重大、复杂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项目的实质内容需进行现场核实的,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条 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五日内颁发《成都市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并同时发放《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竣工验收备案表》;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签发《成都市房屋结构安全申请不予批准通知书》。
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结构安全审批事项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变更批准项目的,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后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等有关资料。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批准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在取得《成都市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后,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悬挂《成都市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并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现场的房屋结构安全加强监督检查。
建筑区划实行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对建筑区划内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现场进行巡查,并接受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将房屋装修的注意事项、禁止行为等书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其委托的装修企业;发现禁止行为的,应当予以告知、劝止、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房屋装修施工前,将申请人装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及其他必要的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并严格履行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行为的安全告知义务。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在《成都市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批准的项目施工完毕后五日内,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批准决定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述单位签章的《成都市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竣工验收备案表》。
第十七条 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辖区内涉及房屋结构安全的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行政批准事宜相关资料的归集、建档工作,并接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八条 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辖区内房屋结构安全的审批备案情况进行汇总,并于每月25日报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属住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非住宅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擅自进行装修、改造、维修加固或者未按《成都市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按照《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属住宅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非住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未将《成都市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张贴或者悬挂在施工现场的,按照《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履行告知或者报告义务的,按照《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未组织房屋结构安全竣工验收或者房屋结构安全竣工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按照《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属住宅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非住宅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正式实施,有效期为三年。